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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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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不超过3%的比例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不超过5%的比例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奖金数额可以适应提高。       第六条 满洲里市国税局成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办公室设在稽查局,联系电话:0470—6264383。        第七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届人士积极踊跃向国家税务机关检举揭发税务违法案件,以维护国家税法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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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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