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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监察机关举报处理制度


      一、设立国税系统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接待室,逐级设立举报箱。
      二、监察人员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三、监察人员受理电话举报时,必须细心听取、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四、收到举报信函或举报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上级监察机关。
      六、经过初步审查,事实清楚,情节严重,需要立案调查的,则提请领导指示后,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对压案、瞒案、搞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发布时间:(200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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