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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制度 |
纳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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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熟悉办税程序,不断完善征纳双方的沟通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涉税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税收宣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三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税收宣传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确定专职的工作人员,设立专项经费;要严格税收宣传纪律,认真审核宣传稿件,正确把握宣传方向。       第四条 税收宣传工作由各级办公室具体组织,政策法规部门配合实施,其他部门也要做到一手抓实际工作,一手抓税收宣传,使税收宣传贯穿税收工作的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具体岗位。要根据税收中心工作,提出税收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活动,总结税收宣传工作经验。并将税收宣传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方案,按照方案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考核,保证税宣工作目标的落实。       第五条 税收宣传工作要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时宣传国家的税收法规、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税收工作的重要部署,重点宣传税收政策法规、税制建设、征管改革、组织收入、队伍建设、税收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信息和知识,组织各类税收宣传活动,反映征纳双方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同时有选择地、适当地向社会公布一些定性准确、影响面大的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不断扩宽宣传领域,规范、持久、深入地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税收宣传。       第六条 要切实保证税收宣传的效果,因地制宜的采取贴近生活,新颖活泼,丰富多彩,手段科学,收效明显的税收宣传形式。目前应采用的宣传形式主要有:       1、税法公告。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公告栏和LED显示屏,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涉税事宜。       2、媒体宣传。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税收宣传专栏,增强宣传力度,普及税法知识。       3、全面宣传。利用每年4月份的税收宣传月和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开展全方位、大规模的税收宣传活动。       4、资料宣传。不定期的印发税收宣传资料,放在办税场所,无偿提供给纳税人。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每半年将新增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资料印刷成册。       5、活动宣传。深入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社区等场所,通过演讲、作文、竞赛等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税收观念。       6、培训辅导。不定期的对纳税人举办的各类税收知识培训,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7、举办座谈会。通过召开税企座谈会,传达税收政策及服务措施,了解纳税人实际状况,听取纳税人呼声,协助解决问题。座谈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8、积极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各项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予以开通。       9、逐步建立 “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通知公告、信息反馈、申报提示等多种涉税业务。随时对其进行更新完善,使其成为税收征纳双方的交流平台。       除此之外,还要根据科技的发展和形势的需求,积极采取其他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宣传形式。       第七条 要努力促进税收宣传由行业化向社会化的转变,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税宣工作的支持,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联系,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开展税收宣传,形成政府带头、全社会参与的宣传工作局面。       第八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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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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