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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制度

纳税服务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强国税部门纳税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让纳税人全面、便捷地了解税收政策信息,熟悉办税程序,不断完善征纳双方的沟通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涉税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咨询服务方式包括:面谈咨询、电话咨询、信函咨询、网上咨询等。
      第三条 纳税咨询服务内容为:负责受理、解答纳税人咨询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税收政策、纳税实务知识、办税流程、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等涉税事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咨询服务体系,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一)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纳税咨询服务窗口,受理并解答纳税人的纳税咨询事宜;
      (二)设置并公开纳税咨询电话,为纳税人释疑解惑;
      (三)设置领导带班岗,在办税服务厅内每天有一位局长(副局长)或科长(主任)带班,现场向纳税人解答疑问;
      (四)尽快建立国税网站,通过论坛答复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第五条 纳税咨询服务实行责任人制度,纳税咨询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受理面谈咨询的责任人,凡是在工作范围以内的必须给予明确、详尽的解答;不在工作范围以内的,必须直接告知或引领到负责办理纳税人咨询事宜的部门或岗位;
      (二)受理电话咨询的责任人,对纳税人打电话提出的咨询内容,凡是在工作范围以内的,必须立即给予明确的解答;不在工作范围以内的,必须将负责办理纳税人咨询事宜的部门或岗位的联系电话告知纳税人;
      (三)受理信函咨询的责任人,对纳税人来信咨询的事宜,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之后给予复信告知纳税人;不能复信的,要公告告知;
      (四)受理网上咨询的责任人,及时将问题汇总并转交相关部门答复后,通过论坛回复纳税人;
      第六条 受理纳税咨询的责任人要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秉公办事、规范执法。
      第七条 税务机关要设置纳税咨询服务登记簿,做好受理纳税咨询的相关记录。
      第八条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咨询服务制度通过纳税服务外部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纳税咨询服务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按照《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规范》中规定的检查方式和考核标准,纳入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和执法检查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0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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