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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提醒服务制度 |
纳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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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提醒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和更新服务观念,充实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让纳税人全面、便捷地了解税收政策信息,及时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变事后处罚为事前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提醒服务的形式包括:上门提醒、电话提醒、手机短信服务平台、提示牌及其它形式。       第三条 纳税提醒服务的内容: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提醒服务。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同工商部门的证照核对,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及时提醒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窗口前设置办理税务登记提示牌,提醒纳税人按照规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加大税源管理力度,对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以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者,及时提醒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办证窗口设置“办理税务登记须知”,告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纳税申报提醒服务。税务机关在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两日内,按征收部门统计的当前未申报业户名单,及时提醒纳税人按时申报。        (三)银行存款提醒服务。为了确保“税银一体化”的顺利开展,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划拨入库,税源管理责任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前,对纳税人帐户存款余额不足应纳税额的,提醒纳税人存足税款。        (四)办理涉税事宜提醒服务。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各项办税流程,提醒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程序和所需的资料。        (五)纳税评估提醒服务。对纳税评估异常的纳税人进行善意提醒,要求纳税人自行分析异常的原因,并进行自查。        (六)权利与义务提醒服务。将纳税人在不同涉税环节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一一分类,并在办税服务厅的LED显示屏上公告。        (七)其它纳税提醒服务。        第四条 在纳税提醒服务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秉公办事、规范执法。        第五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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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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