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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200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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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       税法公告                     满国税公字[2006]6号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商品       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市各出口企业: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的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同时明确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口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现将有关问题予以公告,请周知。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本次调整共取消煤炭、金属陶瓷、细山羊毛等255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钢材、水泥、纺织品等1,130种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等191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请咨询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       (二)执行时间。       1、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将出口合同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06年9月14日(含14日)前签订;       (2)合同签订日期、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合同协议号等内容明确;       (3)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签字确认或盖章;       (4)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三)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一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多退税款予以追回。        (四)出口企业将出口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如在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间实际出口货物金额、数量超出备案合同的备案金额、数量,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五)除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外,其他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均适用于本通知规定的出口合同备案办法。       (六)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委托出口企业除向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合同外,还必须备案与代理出口企业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的,一律由委托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七)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倒签日期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
| 公告6[2007-1-18].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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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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